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男子中460万巨奖隐瞒妻子离婚,巨奖系家庭共同财产or夫妻共

2016-08-1216:28资深律师:王幼柏

 
      2015年2月17日,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双色球中奖后,便要求与妻子袁女士离婚。2月25日,熊先生与袁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袁女士对熊先生彩票中奖毫不知情。离婚第二日,熊先生就前往福利彩票中心兑奖,并给予陪同的亲属50万。事后,袁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前夫熊先生中奖,认为彩票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将熊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笔奖金。同时,熊先生的母亲曾女士也申请参加诉讼,声称彩票系自己购买。
  一审认为,中奖奖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认定为是家庭共同财产,判决袁女士分得奖金115万元。二审认为,综合购买彩票、熊先生与袁女士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认定中奖彩票为熊先生购买,兑奖所得46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奖金230万元。
  巨奖是家庭共同财产or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进行了界定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仅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亦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共有关系进行法律拟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审判实践中,将下列情形原则上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原则进行分配:
  (一)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继承发生后遗产分配前共有与分配关系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保险金、赔偿金的共有与分配关系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家庭成员约定共有的从其约定;
  (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共同管理的财产,归参与经营、劳动的人员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等额分配。比如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
  (四)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资格取得的财产。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征地安置补偿、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物权法的一般权属原则,即不动产的登记人、动产占有人即为所有人。
  律师观点:此案的争议在于巨奖属于家庭共同财产or夫妻共同财产。袁女士能够分得多少奖金。根据事实的分析,法院最终认定该彩票是在熊先生与袁女士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巨奖是在离婚后次日才兑奖,但是在离婚前熊先生已明知彩票中奖,其彩票中奖的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能预期。奖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彩票奖金属于熊先生与袁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第一,中奖人是熊先生。第二,当事人都不主张因其共同生活而得以同享奖金,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收益,支出与家庭相联系。并且熊先生与袁女士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将以其女名义购买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配或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