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窝被判10年是否量刑过重?
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但是,“不知情”不是犯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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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究竟是啥鸟这么宝贵?原来这16只鸟都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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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昨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法律顾问表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但是,“不知情”不是犯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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