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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伤人逃逸 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5-12-1114:06来源:互联网整合

 
   骑电动车撞伤人逃逸 涉嫌交通肇事罪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
 
骑电动车撞伤人逃逸 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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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现象
 
  大邑一家包装厂职工陈某下班回家,骑电动车撞伤一人,她担心负担不起医疗费,就跑了。这一跑就跑出了大问题,她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一般人可能都知道,撞死人或者撞伤三人以上,又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错了,重伤一人的,如果肇事逃逸,也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只不过,实践中,发生较少。而像陈某这种,骑电动车撞成一人重伤,因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而涉嫌犯罪的,更是罕见。在此案件中,大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式对她批捕。
 
  骑电动车撞伤1人 怕担责跑了
 
  陈某是大邑县韩场镇一家包装厂的职工。10月15日晚上,陈某驾驶一辆倍特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准备回董场镇铁溪村家里。19时10分许,陈某驾车来到董韩路附近,撞到了步行的刘某。
 
  “我车突然撞到了前面一个东西,瞬间我连车带人倒地了。”
 
  陈某爬起来后才看见左后方地上躺着一个人,那个人手在动,没有站起来。陈某见周围没有人,也没有任何车子,想到自家经济条件不好,承担不起这个人的医疗费, 她没有选择报警,径直回家去了。刘某的儿子小刘听见门外“砰”的一声,没有太在意,但直到邻居给他打电话,小刘才拿着手电筒朝那个人身上照了一下,发现是自己的父亲。
 
  肇事逃逸还翻供 她被检方批捕
 
  事发后,刘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没有抢救过来。最终,刘某在10月27日去世。经鉴定,刘某属于颅脑并胸部损伤死亡,而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第三天,陈某曾向警察承认了事实的经过,但在检察院批捕阶段,陈某对撞伤刘某一事矢口否认。根据她在警方的供述以及警方的痕迹鉴定书,可认定她所骑的电动车左前部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刘某相撞,并造成刘某受伤。
 
  ·资讯分析:
 
  电动车撞伤人后,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有逮捕的必要吗?
 
  律师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于陈某后来翻供,也没有赔偿受害人家属,因而有逮捕必要。
 
  还有那些情况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陈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如果她不跑,那么这只是一个交通事故,陈某并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而事实恰恰相反,陈某逃逸,恰好是致一人重伤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与普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不同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即使不逃逸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指出,根据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的;无证驾驶的;明知是不安全的机动车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文章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