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手机社交软件已经搭建起了虚拟的公共平台。人们在微信、微博、QQ空间分享心情、见解和各种消息,然而,这种社交媒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乐趣的同时,也开始产生一些网络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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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
两个老朋友由于合伙经营起纠纷,闹翻了脸,其中杨某某在朋友圈骂对方“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另一方告上法庭。
律师提醒,微信朋友圈并不是私人的日记本,在上面发心情骂人,也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老友反目
“朋友圈”指名辱骂
55岁陈某某和57岁杨某某曾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均是台湾居民,由于曾共同在广州市荔湾区合作经营茶叶生意,也就都一直定居在此。然而,由于双方在经营理念和销售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的矛盾,最终翻脸散伙。
陈某某诉称,杨某某认为做生意被骗,以手机号码注册了“某某杨”微信,多次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陈某某进行恶意的诽谤。陈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停止中伤,但杨某某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从个人生活、品德等方面对陈某某进行人身攻击。
陈某某说,由于两人本是朋友,共同生活在荔湾某茶叶市场,两人在微信朋友圈有大量共同的朋友,杨某某发布的信息,对陈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
陈某某出示13张截图照片证据显示,杨某某在2013年8月,分四次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些辱骂的信息。比如8月7日写“你那颗丑陋的心”,12日写“贪婪的心”,15日写道:“你匆忙的从我家把你的衣服和那女孩的衣服拿走,我知道你怕那会成证记。……还有那些妇女的药品……我通通把它丢掉了……某某(原告妻子)绝对不会知道,愿你过的心安理得,好人有好报?如果是畜生就会遭恶报……”23日的朋友圈更骂道,“你呀猪狗不如”、“贪财好色坑朋友”,“陈某某狗杂种”等。
陈某某说,由于自己早已被杨某某在朋友圈里拉黑,故没有第一时间看到这些辱骂的信息,后来从两人共同的朋友处得知后,他随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被告杨某某承认曾开通名称为“某某杨”的微信,但辩称时间太久,不记得有否在微信上发布上述文字内容。陈某某则说,他从朋友手机处看到,杨某某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将其在微信上发布的信息删除了。自己有截图证据和人证可以证明。同时,陈某某还申请向腾讯公司调取上述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后台信息。
·资讯分析:
微信“朋友圈”骂人要担责?
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原、被告原为朋友关系并一起共同合作经营茶叶生意,有一定的共同朋友圈子,被告在2013年8月15日所发布的信息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一些细节的描写,特别提及“某某(原告妻子)绝对不会知道”等内容,的确存在容易让熟悉的人认为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的暗示,证人出庭的陈述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另有一些信息更使用了“猪狗不如”“贪财好色”“狗杂种”等带有人身攻击的贬义词语,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鉴于被告已删除上述微信的信息内容,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另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
信朋友圈里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发表的涉及名誉权的言论?
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且朋友圈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被告发表的言论,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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