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卢愿光
简介: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广东话、普通话,律师执业十五年。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房产、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期间已成功办理过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经济纠纷、非诉讼业务等方面疑难、复杂、大要案件上千宗。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事务。其中,成功办理了郭某全制造、贩卖毒品罪案、深圳向某特大走私罪案、邓某强贪污罪案、邓某才受贿罪案、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陈某诈骗罪案、吴某集资诈骗罪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洪某东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宗打破车损险无责不赔案)、中国银行诉东方某海公司等人九千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五某药业公司叁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锦某药业公司等人贰仟伍佰万元借款案、吴某辉与金某志借款案等大案、要案达上百件。
执业办理诉讼案件结果,争取到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或判缓刑,大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减少损失高达数亿元,或化解双方矛盾,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社会效应极好。
卢愿光律师为人低调、厚积薄发,丰富办案经验,已形成独特的办案风格,业务上重点受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民商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喜获荣誉:1、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0八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2、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一一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3、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抗灾救灾支援春运记功嘉奖表彰;
4、广州市司法局公益活动百名专家律师。
办案风格:诚信、执着、务实、慎思、自信、团队精神。执业格言:做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当事人,在特长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
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曾某某抢劫案
2016-08-1115:46资深律师:卢愿光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天检公刑诉(2011)1571号《起诉书》,起诉曾某某犯抢劫罪,指控内容:2008年8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曾某海、朱某宗(均已另案判决)经事先预谋,在广州市天河区环城高速东圃入口匝道处,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故意用撞车的形式迫停被害人邓某驾驶的一辆奇瑞东风之子(粤BPJXXX)小汽车,由被告人曾某某望风,曾某海、朱某宗采用恐吓及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邓某车内一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约2000元及掌上电脑、MP3各一个。被告人曾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卢愿光、邓秋平律师辩护:
卢愿光、邓秋平律师从侦查阶段已介入该案的辩护工作,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曾某某,了解案情,与曾某某沟通相关辩护思路,两位律师共同出庭天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辩护庭审,为吴某某辩护,提出认罪、自首、从犯、悔罪、初犯、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等罪轻可行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卢愿光律师并在一审开庭后,积极与受害人邓某沟通,说服邓某接受被告人曾某某家属的赔偿,争取法庭轻判,起到重大作用。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作出(2012)穗天法
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曾某某减轻处罚,判决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当庭释放。宣判当日,曾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辩护完满结束。
四、卢愿光律师办案有感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抢劫暴力案件,一般不判处缓刑,但辩护律师争取到
本案的缓刑的判决结果,来之极不容易;除辩护工作做得细致、专业外,当时清网行动的刑事政策,对于本案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