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廖某诉王某、第三人工商银行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08-1117:24资深律师:卢愿光

一、案情简介:
       王某清是海珠区金某路某号306房的合法产权人,其于2005年4月5日办理了公证《委托书》给被告刘某兰,委托被告刘某兰代理其出售上述地址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廖某(买方)、王某清(卖方)在中介公司介绍下,于2005年6月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清收取了廖某首期款(含定金)58000元,并将房屋交付给廖某使用;然后王某清申请银行转按手续,由于王某清有迟延还贷不良记录而转按揭不成功;经口头协商由廖某支付完房款,待王某清还清房贷并办理抵押涂销登记手续后,再直接办理过户。于是廖某于2006年7月14日再向王某清支付房款45000元,2006年11月9日通过中介公司支付1400元供楼款的利息给王某清作为房款,2006年12月8日向王某清代理人刘某兰支付1 300元供楼款作为楼房,2007年1月24日再通过银行转帐向王小清支付房款45000元;随后余款2300元再交给王某清代理人刘某兰还清银行贷款。廖某已向王某清全部付清房款,并已于2006年6月3日接收了涉案房屋并入住至今,但王某清至今没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损害了廖某的利益。廖某委托卢愿光律师办理其诉王某清房屋合同纠纷案。
二、卢愿光律师办理案件:
       卢愿光律师接受当事人廖某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然后书写《民事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鉴于房屋虽已还清工商银行贷款,但仍有抵押按揭记录。 故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广州市海珠区金恒路某号306房的过户手续,并要求第三人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共同协助办理该屋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廖某自行承担;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清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三、案件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0)海民三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清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协同原告廖某办理广州市海珠区金某路某号306房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原告廖某承担。本案诉讼费1385元(含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285元)由被告王某清承担。案件获得胜诉,一审判决后,双方不上诉。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清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卢愿光律师代理廖某申请法院执行过户房屋,最后成功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成功登记在廖某的名下。这是近年来很多房产买卖纠纷案件中,十分经典的房产纠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