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于2010年7月23日以穗云检刑诉(2010) 774号《起诉书》,起诉热某开提运输毒品罪。起诉内容: 2010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热某某提·阿不都克力木在本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从本市至乌鲁木齐市的7153航班时,被机场安检人员从其托运行李箱中的裤子内查获毒品4小包(共净重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热某某提·阿不都克力木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
卢愿光在本案侦查阶段已介入,对案情十分了解,庭前已对该案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参与白云区人民法院庭审辩护,由于涉及的毒品为海洛因,且数量有191克,数量大的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及结合本案的证据,卢律师提出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某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观点不予认同。2、即使最后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定性也不应是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热某开提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热某开提.阿不都克力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热某开提.阿不都克力木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并专门写信给卢律师,对卢律师一直以来的帮助深表感谢。
四、热X开提于2010年12月20日写给卢愿光律师的信件
卢律师您好!
今日给你写信,首先要表达你这几个月来为我的案件,你所付出的辛苦,我由衷的感谢,感激之情不善言表,我的判决下来也两个月了,由于亚运的关系我还未被送走,估计再有一个月我将被送到监狱了,走之前我想对你说声“谢谢”。我的心中记得你对我付出的责任,虽然我的刑期很长,这也许是我今生最大的灾难,但是在此期间你给我的帮助是最大的,也是你给我亲人的信息,使我有勇气面对这一切,实在是不知道对你说些什么,但是各方对我们新疆人是好好的,心也好的,我们永远记昨,同时也送上我最真心的祝福,其次是快过新年了,祝福你身体健康,全家幸福,事业有大成就,最后再一次说声“谢谢”。
本案是涉及毒品数量大的案件,被告人热X开提是新疆人,案件具有一定
的特殊性,介入本案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本律师与热X开提沟通上还不错,经过努力本案最终移送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起诉到区法院,始终尽我们的努力帮助热X开提;特别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开庭时,聘请翻译人员为被告人热X开提翻译,庭审是公正的,案情是清楚的,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热X开提也完全接受,服判,不再上诉。对于本案,我们也尽力维护各方面的团结,消除不同民族之间的误解,得到当事人很好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