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诉梁至某、梁力某继承纠纷案

2016-08-1117:14资深律师:卢愿光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诉梁至某、梁力某继承纠纷案”
一、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孋、梁某燊分别是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诉梁至某、梁力某的母亲、父亲,刘某孋于2006年9月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某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被继承人刘某孋、梁某燊留下的遗产有:
       (一)、房产部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某某苑某某栋某某1房一套(建筑面积:81.23平方米,权证号码:127248);
       (二)、存款部分:1、刘某孋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存折1本,帐号:33240299882844,余额30000元,该存折的款项经2007年6月8日继承公证后,由梁巧某取出现金后交给被告梁至某代为保管,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2、梁某燊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存折4本,帐号分别为:332402998881 00、33240299888某某某某某091、3324029988 224、3324029988109,该4本存折于2007年5月16日整理遗产发现,当时梁伯某摘抄了存折的内容,统计:存款人民币本金439878元,港币本金42182元,美元本金1557.7元;当时存款未到期,所以存折和密码当时均交由梁至某代为管理,以便由他在存款到期后取出现金,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3、从梁某燊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的帐户转入梁庆某帐户港币36700.95元,美元7715元,基金美元15000元;梁庆某的存折和密码均交由梁至某代为保管,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现房屋遗产从2007年4月份至今由梁某匡占有、使用;有关现金遗产被告梁至某已全部控制,梁至某没有诚意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坐收利益,梁力某暗地支持被告一梁至某行为;经过近二年的协商,均没法妥善解决。引发纠纷。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委托卢愿光律师代理起诉梁至某、梁办某,要求继承遗产。
二、卢愿光律师办案:
       卢愿光接受当事人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准备证据,书写诉状,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某孋、梁某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某某苑某某栋某某房由原告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被告梁至某、梁办某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2、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某孋、梁某燊的现金遗产人民币469878元、港币78882.95元、美元24272.7元由原告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被告梁至某、梁办某共同继承,各占1/5份额。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梁至某、梁办某承担。并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过多次调解,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达成(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被告梁至某、梁力某各占有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某某苑某某栋某某1房的五分之一份额,原、被告各方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被告梁至某、梁力某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相互协助各分得现金人民币116663元。
       (三)、本案受理费20140元减,半收取10070元,由原告梁伯某、梁庆某、梁巧某、被告梁至某、梁力某各负担2014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案件纠纷解决。
四、卢愿光律师办案有感
       为了遗产继承问题,发生兄弟姐妹之间的纠纷,最后诉至法院才解决,被告的伤害行为,使至真至纯的兄弟姐妹感情发生破裂,不应该、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