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廖某武诉钟某杰货款纠纷案

2016-08-1117:15资深律师:卢愿光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廖某武诉钟某杰货款纠纷案”
一、 案情简介:
       廖某武向钟某杰施工的“联通工地”供应建筑砂石材料,供应关系结束后,经核对,钟某杰于2006年7月12日写下《欠条》确认欠廖某武砂石款13,8037元,钟某杰同时承诺于2008年5月底前付清,但经廖某武无数催告,至今仍未支付,发生纠纷。廖某武委托卢愿光律师代理追债。
二、 卢愿光律师办案:
       卢愿光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取证,代为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钟某杰支付货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零叁拾柒元(¥13,8037元);2、请判决被告钟某杰从2008年6月1日起,以¥13,803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3、请求判决被告钟某杰承担本案诉讼费。起诉同时,由当事人廖某武提供担保,卢愿光律师申请法院查封钟某杰在广州市聚某酒店有限公司拥有5%股份;申请法院查封钟某杰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XX四巷12号有宅基地房屋1栋。
三、案件结果:
       钟某杰在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双方于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在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钟某杰拖欠原告廖某武货款138037元。 由被告钟某杰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70000元给原告廖某武,余款68037元于2010年6月9日前由被告钟某杰还清给原告廖某武。二、如被告钟某杰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偿还欠货款给原告钟某杰,原告廖X武则放弃要求被告钟某杰支付欠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钟某杰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偿还欠货款给原告廖X武,被告则从2008年6月1日起计付上述所欠货款13803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廖某武,利息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由被告钟某杰赔偿诉讼费用损失2740元给原告廖某武。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财产保全费1210元,共2740元,由原告廖某武负担。调解后,钟某杰已将全部支付给廖某武。
四、 卢愿光律师办案有感
       对于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的案件,债权人起诉前,最好多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与委托律师沟通好,作好调查的准备,并提供财产作担保,申请法院查封对债务人的财产作查封,只有这样冻结债务人财产,大多债务人才会转变态度,才愿意调解解决;即使不调解,今后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