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卢愿光
简介: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广东话、普通话,律师执业十五年。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房产、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期间已成功办理过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经济纠纷、非诉讼业务等方面疑难、复杂、大要案件上千宗。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事务。其中,成功办理了郭某全制造、贩卖毒品罪案、深圳向某特大走私罪案、邓某强贪污罪案、邓某才受贿罪案、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陈某诈骗罪案、吴某集资诈骗罪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洪某东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宗打破车损险无责不赔案)、中国银行诉东方某海公司等人九千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五某药业公司叁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锦某药业公司等人贰仟伍佰万元借款案、吴某辉与金某志借款案等大案、要案达上百件。
执业办理诉讼案件结果,争取到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或判缓刑,大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减少损失高达数亿元,或化解双方矛盾,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社会效应极好。
卢愿光律师为人低调、厚积薄发,丰富办案经验,已形成独特的办案风格,业务上重点受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民商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喜获荣誉:1、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0八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2、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一一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3、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抗灾救灾支援春运记功嘉奖表彰;
4、广州市司法局公益活动百名专家律师。
办案风格:诚信、执着、务实、慎思、自信、团队精神。执业格言:做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当事人,在特长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
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林某龙寻衅滋事罪案
2016-08-1117:17资深律师:卢愿光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内容:2010年9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某龙伙同林某华(已判决)、林某清(另案处理)十余人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飞来岭沙亭岗村广州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内,持铁棍打砸该厂办公室大门(经鉴定,大门修复及换件费用为人民币480元),并对该办公室对内的黄某某实施殴打,致黄某某受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屈打成招,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林金龙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卢愿光律师辩护意见:
对指控被告人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林某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3、本案林某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该情节亦应适用于本案林某龙。4、被告人林某龙是初犯。5、被告人林金龙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6、被告人林某龙子女年幼。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或者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后,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756号《刑事辩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当日林某龙被释放。林某龙及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