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刘某雄诉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货款案

2016-08-1117:17资深律师:卢愿光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刘某雄诉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货款案”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荔湾区乐某食品商行是原告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刘某雄是负责人,广州市荔湾区乐某食品商行从2008年8月份开始向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供应酒楼食杂品。期间从2008年9月份至2009年8月份被告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广州市荔湾区乐某食品商行货款共141785.08元。上述事实有《债务确认书》、《供货商货款》、《送货清单》等证据证实。此前广州市荔湾区乐某食品商行多次要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支付,但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一直拖延,引发纠纷。广州市荔湾区乐某食品商行负责人委托卢愿光律师代理起诉。
二、卢愿光律师办理案件:
       卢愿光律师接受刘某雄委托后,书写《民事起诉状》,代表刘某雄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柒佰捌拾伍元零捌分(¥141785.08元);2、请判决被告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从起诉之日起,以¥141785.0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3、请求判决被告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三、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经过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书:一、被告广州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刘某雄货款141785.08元;被告广州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刘某雄清还110000元。二、本案诉讼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诉讼保全费1229元,合计2797元由被告广州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前将负担的诉讼费2797元迳付原告刘某雄。 三、若被告广州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刘某雄放弃余下的货款本金31785.08元和利息;若被告广州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上述协议任何一项,则原告刘某雄有权按货款本金141785.08元及其利息(从2009年12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救灾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后,广州市季某房饮食有限公司按时间向刘某雄支付清货款,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