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卢某锋涉嫌抢劫案

2016-08-1117:18资深律师:卢愿光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卢某锋涉嫌抢劫案”(法院认定为从犯,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案情介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3日以穗埔检刑诉[20091 583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朱某宗、曾某海、曾某彪、卢某锋犯抢劫罪和被告人丁某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份-2009年1月份期间,在快速路利用“碰碰车”逼停受害人,进行抢劫方式参与犯罪。其中被告人朱某宗参与抢劫9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1171.2元;被告人曾某海参与抢劫8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6924.2元;被告人曾某彪参与抢劫6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0623.2元;被告人卢某锋参与抢劫2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700元。被告人丁某南明知被告人朱某宗利用小汽车实施犯罪行为,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朱某宗等人进行维修,从中牟利,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宗、曾某海、曾某彪、卢某锋和丁某南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毁灭证据罪,特提请公诉,提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卢愿光律师辩护观点及思路:
       卢愿光律师接受案第四被告卢某锋家人的委托,担任卢某锋的辩护律师。卢某锋参与抢劫2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700元,属于案情重大。经阅卷及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征询意见。卢律师尊重当事的意见,为卢某锋作出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并提出案件相关的疑点。
三、案件结果:
       由于辩护有力,动摇卢某锋涉案有关案件的证据体系,法院最终认定卢某锋为从犯,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 (2009)黄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卢某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第一被告人朱某宗、第二被告人曾某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第三被告人曾某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卢某锋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