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谭某某抢劫罪案

2016-08-1117:19资深律师:卢愿光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谭某某抢劫罪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 (2009)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王某犯抢劫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王某及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路新益百货旁的小食摊吃饭,在场人员还有谭某某的女朋友张某娟和被害人陈某蔚。谭某某因见到陈某蔚和张某娟聊天,便和王某商量要教训陈某蔚。当晚23时许,陈某蔚离开后,王某及两名男子追上陈某蔚进行殴打,并抢走其中天82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王某等人回到小食摊将此事告知谭某某,谭某某、王某及两名男子找到陈某蔚,并将其带至石岩租下新村7巷,对陈进行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现金人民币40元。事后,陈某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谭某某和王某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二、卢愿光律师辩护观点:
       对公诉机关指控谭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谭某某减轻处罚。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将谭某某排在第一位,不符合实际的案情,谭某某的案中行为比王刚的行为次要,危害性较小,应排在第二位。
       2、谭某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次要,属于从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受害人陈某蔚经常纠缠谭某春女朋友张某娟,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减轻谭某春等二人的法律责任。
       4、谭某某年纪尚小,涉世不深,但其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属初犯,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
       5、谭某某春表示认罪,归案及法庭上均深刻地反醒自己的过错,痛哭流涕,忏悔不已,庭后向父母哭跪求过,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现实表现,也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给谭某某改过的机会,对谭某某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对本案作出  (2009) 深宝法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提议抢劫并直接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参与抢劫,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谭某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两被告人所抢的财物已缴获,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谭某某、王某均服判,不上诉了。两年轻人也总结今次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