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向某平与广州市天河区华某不锈钢管厂工伤案

2016-08-1117:21资深律师:卢愿光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向某平与广州市天河区华某不锈钢管厂工伤案”(赔偿到位)
一、案情简介:
       向某平于2007年7月份由广州市天河区华某不锈钢管厂招聘到工厂,任职木工班工人,工作地址在天河区新塘横圳路8号,工资按件计酬,当时工厂管理很不规范,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向某平入职后競競业业工作,月工资平均约为2500元。
       不幸的是,于2009年7月23日16时30分左右,向某平受广州市天河区华某不锈钢管厂安排在车间工作,操作车间机器时右手被机器伤,后三次入院住疗。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11日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止。但工伤后广州市天河区华某不锈钢管厂仅发放过5000元生活费,其它待遇及工伤赔偿费用均没有发放,且现在向某平也不能回工厂上班,家中有老有小,生活境况凄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某平特聘请卢愿光律师为代理其索赔。
二、卢愿光律师代理索赔:
       卢愿光律师接受向某平委托后,向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市天河区华某不锈钢管厂赔偿:1、支付2008年1月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000元给向某平;2、支付2010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5000天25%补偿金3750元给向某平;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给向某平;4、支付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100000元给向某平;5、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助金20000元给向某平;6、支付住院伙费2800元给向某平;7、支付治疗期间交通费1000元给向某平;8、支付2010年2月至4月工资7500元及25%济补偿金1875元给向某平。以上赔偿金额合计256925元。并提交了当事人提供的及律师调查取证所得充分的证据。
三、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广州市天河区华某不锈钢管厂意识到形势不利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工厂同意分三期赔偿向某平的各项损失167300元,最后如期地履行了。向某平得到满意的赔偿,对卢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四、卢愿光律师办案后感
       本案在我们律师介入前,工伤受伤者向x平,多次找工厂理论,要求发放有关待遇,但均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不让他回厂上班。向先生百般无奈下,经过多方面了解,才找到我们,经分析有关案情后,决定提出仲裁,依法维护权益。
       另因工厂角度与工人权益是相对立的,工厂对第一次劳动能力结论不服,再申请复议,复议后向先生的伤情降为七级,为了最终的结论,我们再次协助向先生向省劳动部门申请最后鉴定,经省劳动部门作出最终的结论:伤情定为六级。本案出来最后鉴定后,天河仲裁委开庭审理,经过我们极力地维权及仲裁委的调解,最后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向先生工伤及工资待遇全部获得支持,体谅到工厂年终资金紧张等情况,有关赔偿款项将分期获得,达到双赢的效果。向先生接到调解书后,激动地流泪了,好久没有说话、、、、、、。
       我们办理该案一直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维护工人利益,理解工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依法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最后,本案在仲裁阶段调解结案,避免后面法院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诉讼活动,从时间上极大地节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作为律师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应义不容辞,但劳动者也应当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平时多注意保留有关证据,毕竟劳动者的维权历程大多是艰苦的。同时亦希望有关单位理解工人的处境,出了工伤事故后,应当正确对待,毕竟回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更应当事前做好工伤方面的防范,为工人购买工伤险,免得出了工伤事故后,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