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约定由广东省建筑公司承建台山市广播电视台李星衢节目制作中心室内声学装饰及消防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及消防工程”)及机电工程(以下简称“机电工程”)。上述两项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均增加了工程量请求增加工程款。
台山市广播电视台答辩称:1、广播电视台已经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价款于2010年2月12日前全部支付完毕;2、建筑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3、建筑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量发生变动后14天内向广播电视台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工程量的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拒绝支付增加的工程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建筑公司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在装饰及消防工程中,建筑公司对于装饰工程部分工程量的变动是否经过广播电视台的同意?3、装饰工程部分以及机电工程中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动,但建筑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就工程价款的变动于14天内向建筑公司作出价格变动的报告,那么是否应该依照合同约定视为两工程工程量的变动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个人认为这篇文章还是比较可圈可点的分享给各位同仁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即建筑公司对工程款的追诉时效应当从广播电视台确认应付款后而拒绝支付时计算。基于建筑公司、广播电视台对涉案两工程的价款一直未结算,即建筑公司对广播电视台应负债务的数额至今未予以确认,因此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广播电视台主张建筑公司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第2个焦点:装饰工程中工程量的变动是否经过广播电视台的同意?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就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变动已向广播电视台发出29份《现场签证单》及《附表》。其中,14份《现场签证单》和《附表》经广播电视台签名确认,另外15份《现场签证单》及《附表》所列的工程量变动情况,虽然广播电视台未在该15份材料上签名确认,但是考虑到广播电视台的员工一直在建设现场监工,对涉案两工程的进度情况、修改情况等,建筑公司、广播电视台也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商讨处理。因此,对于15份《现场签证单》及《附表》中所涉工程量进行变动的情况,广播电视台亦知青。
对于第3个焦点:建筑公司未在工程量变更后14天内向广播电视台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是否应该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视为工程量的变动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仍应以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作最终的结算数额?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公司未向广播电视台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确实违背合同的约定,但是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工程价款采用按工程量清单内容部分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确定,即是说只要建筑公司、广播电视台确定了变动的工程量即可确定新的工程造价。而广播电视台对于涉案两工程的工程量变动情况是知悉且经过其认可的。另外,变动的工程量中既有增加也有减少,若仍然完全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所列明的工程量及工程报价作为双方最终结算,既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对建筑公司、广播电视台双方显失公平,且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两工程的工程造价以实际施工情况为结算的依据更为合理。
判决结果:
由于建筑公司、广播电视台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则法院依法确认鉴定机构作出《造价评估》中所述的工程总价款6053417.36元作为结算的依据。因广播电视台已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973645.94元,则法院判决广播电视台仍需支付工程款1079771.42元给建筑公司。
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
2016-09-0915:53资深律师: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