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卢愿光
简介: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广东话、普通话,律师执业十五年。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房产、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期间已成功办理过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经济纠纷、非诉讼业务等方面疑难、复杂、大要案件上千宗。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事务。其中,成功办理了郭某全制造、贩卖毒品罪案、深圳向某特大走私罪案、邓某强贪污罪案、邓某才受贿罪案、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陈某诈骗罪案、吴某集资诈骗罪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洪某东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宗打破车损险无责不赔案)、中国银行诉东方某海公司等人九千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五某药业公司叁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锦某药业公司等人贰仟伍佰万元借款案、吴某辉与金某志借款案等大案、要案达上百件。
执业办理诉讼案件结果,争取到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或判缓刑,大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减少损失高达数亿元,或化解双方矛盾,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社会效应极好。
卢愿光律师为人低调、厚积薄发,丰富办案经验,已形成独特的办案风格,业务上重点受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民商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喜获荣誉:1、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0八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2、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一一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3、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抗灾救灾支援春运记功嘉奖表彰;
4、广州市司法局公益活动百名专家律师。
办案风格:诚信、执着、务实、慎思、自信、团队精神。执业格言:做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当事人,在特长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
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柯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6-08-1114:51资深律师:卢愿光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以越检公刑诉(2011)1223号《起诉书》,起诉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内容:2011年3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LIE某(印尼籍)在广州市站西路旺角钟表城二楼某档附近与柯某雅因经济交往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柯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并与被害人相互争执,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次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2011年9月2日,被告人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直公诉,请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观点:
卢愿光、邓秋平律师在侦查阶段已接受柯某某本人委托,担任柯某某的律师及辩护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做了很多与受害人沟通赔偿协调工作,也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并跟进办理本案至法院审判阶段,出席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辩护,根据案情的有关情况,为柯某某提出认罪、自首、悔罪、初犯、家庭特殊情况等罪轻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柯某某从轻处罚,判决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当日,柯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辩护完满结束,并对卢愿光、邓秋平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