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专栏
卢愿光
简介: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广东话、普通话,律师执业十五年。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房产、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期间已成功办理过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经济纠纷、非诉讼业务等方面疑难、复杂、大要案件上千宗。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事务。其中,成功办理了郭某全制造、贩卖毒品罪案、深圳向某特大走私罪案、邓某强贪污罪案、邓某才受贿罪案、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陈某诈骗罪案、吴某集资诈骗罪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洪某东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宗打破车损险无责不赔案)、中国银行诉东方某海公司等人九千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五某药业公司叁万元金融借款案、中国银行诉锦某药业公司等人贰仟伍佰万元借款案、吴某辉与金某志借款案等大案、要案达上百件。
执业办理诉讼案件结果,争取到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或判缓刑,大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减少损失高达数亿元,或化解双方矛盾,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社会效应极好。
卢愿光律师为人低调、厚积薄发,丰富办案经验,已形成独特的办案风格,业务上重点受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民商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喜获荣誉:1、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0八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2、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一一年会员业务成就奖;
3、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抗灾救灾支援春运记功嘉奖表彰;
4、广州市司法局公益活动百名专家律师。
办案风格:诚信、执着、务实、慎思、自信、团队精神。执业格言:做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当事人,在特长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
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吴某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6-08-1115:05资深律师:卢愿光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穗花检
公刑诉(2011)1301号《起诉书》,起诉吴某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内容:2011年3月底,被告人吴某彬明知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潭村一金银首饰加工店内,以约38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谢某安(另案处理)等人收购盗窃所得的黄金项链一条。同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金银首饰加工店抓获被告人吴某彬,当场起获上述项链已发还受害人梁某华。经鉴定,上述金项链价值5761.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彬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赃物已起获、被告人能如实供,提请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
一审开庭前,卢愿光、邓秋平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吴某彬,了解案情,与吴某彬沟通相关辩护思路,两位律师共同出庭花都区人民法院参加辩护工作,根据案情的有关情况,为吴某彬提出认罪、悔罪、初犯、家庭特殊情况等罪轻可行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吴某彬从轻处罚,判决吴某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当庭释放。
宣判当日,吴某彬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辩护完满结束,当事人吴某彬及家属对两位律师表示衷心感谢!当时正值将过年的时候,释放后吴某彬与家属共同回到福建家乡过年,与亲友团聚。